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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釋憲 在押被告不服處分 可提抗告
May 16th 2014, 22:25
中國時報【林偉信/台北報導】
前台南市警局員警王伯群12年前因案遭收押,他不服看守所處分欲提訴訟遭駁,於是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會議作出653號解釋,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違憲,但因遲遲未修法,王再提釋憲,大法官會議昨作成720號解釋,宣告即日起在押被告不服所方處分,都可打官司救濟。
為因應釋憲案「立即生效」的效應,司法院已通知法務部、各級法院準備。被羈押的被告,如不服看守所處分,即日起都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抗告。
本件聲請釋憲人王伯群,除因羈押法兩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獲淮,並讓該法被宣告違憲外,他因認為檢察官核發監聽票違憲,聲請釋憲,也獲大法官會議支持作成631號解釋,讓核發監聽票的權力全面回歸法官,影響深遠,王成了「釋憲達人」。
王父是已故台南角頭「庫洛」,王在警界時,曾取締藝人巫啟賢、李心潔非法打工,後來因參與黑幫犯罪入監,目前已出獄。
這起釋憲案是王伯群因殺人未遂被羈押在看守所,他因違反所規,被隔離處分,且在舍房內遭全天候錄音、錄影,王不服申訴被駁,求助無門下,王認為羈押法未讓在押人犯有訴訟救濟權屬違憲,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。
大法官會議97年間作成653號解釋,宣告羈押法第6條違憲,大法官形容該解釋是扳倒「特別權力關係」的最後一個堡壘。
但大法官會議未宣告失效日期,僅要求2年內檢討修正,立法院後來也未修法,王伯群無法獲得再審救濟,於是再提釋憲。
大法官會議昨再作出720號解釋,宣告在修法前,受羈押被告對機關申訴決定不服者,一律可向法院提準抗告,即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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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源 :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: 2014/5/17 06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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